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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民居客栈等级评定程序

特色民居客栈等级评定程序

一、评定依据

云南省地方标准《特色民居客栈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 413-2012)。

二、受理程序

(一)申报资格:正式营业一年以上,符合云南省地方标准《特色民居客栈等级划分与评定》相关要求的住宿接待单位。

(二)受理对象:申报一至五星级特色民居客栈的住宿接待单位。

1、申报一、二、三星级特色民居客栈的住宿接待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县旅游局(由区县旅游局组建评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2、申报四、五星级特色民居客栈的住宿接待单位,向丽江市特色民居客栈等级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三)提出“星级申请”,并提交材料。

1、星级申请报告(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卫生许可证》(包括高层建筑给水设施、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公共场所)复印件;

5、《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6、《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

7、《餐饮服务许可证》、《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等已取得证照的复印件。

(四)申报要求:填报内容和提交的材料应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五)申报审核:评定机构对申报人填报、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资料不全及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报人,并一次性告知应改正和补齐的内容。资料齐全的接收后开展星级评定工作。

三、评定程序

1、市、区县的评定机构依据云南省地方标准《特色民居客栈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 413-2012),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检查、评定。

2、市、区县的评定机构将委派检查员对申请等级评定的单位进行实地检查、评定。

3、两名以上星评员(含两名)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检查、评定。

4、工作时限:接收完整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不含申报单位的整改时间)。

四、告知程序

(一)符合标准的一、二、三星级特色民居客栈,由区县评定机构批准后,报丽江市特色民居客栈等级评定委员会、丽江市旅游标准等级认定委员会认定、备案。通过认定、备案后办理相关手续,告知申报人领取星级证书和星级标牌。

(二)符合标准的四、五星级特色民居客栈,经丽江市特色民居客栈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丽江市旅游标准等级认定委员会认定后,报云南省特色民居客栈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云南省旅游标准等级认定委员会认定。经云南省旅游标准等级认定委员会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告知申报人领取星级证书和星级标牌。

(三)对不符合标准的,向申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待申报单位整改完成后,重新履行评定手续。

五、收费事项

星级标牌由申报单位向云南省旅游标准等级认定委员会指定的生产单位购买,一至五星级单价500元。

六、其他

(一)一、二、三星级特色民居客栈的评定申请由所在地的区县旅游局受理,并依据云南省地方标准《特色民居客栈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 413-2012),对申报单位进行星级评定。通过评定的,报丽江市特色民居客栈等级评定委员会、丽江市旅游标准等级认定委员会认定、备案。

(二)四、五星级特色民居客栈的评定申请由丽江市特色民居客栈等级评定委员会受理。

办公地址:丽江市古城区雪山路 丽江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三楼315室

办公电话:0888-5151242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5: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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