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级饭店评定程序
一、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4308-2010)。
二、受理程序
(一)申报资格:正式营业一年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相关要求的住宿接待单位。
(二)受理对象:申报一至五星级饭店的住宿接待单位。
1、申报一、二、三星级饭店的住宿接待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县旅游局(由区县旅游局组建评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2、申报四、五星级饭店的住宿接待单位,向丽江市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三)提出“星级申请”,并提交材料。
1、星级申请报告(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卫生许可证》(包括高层建筑给水设施、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公共场所)复印件;
5、《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6、《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
7、《餐饮服务许可证》、《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等已取得证照的复印件。
(四)申报要求:填报内容和提交的材料应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五)申报审核:评定机构对申报人填报、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资料不全及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报人,并一次性告知应改正和补齐的内容。资料齐全的接收后开展星级评定工作。
三、评定程序
1、市、区县的评定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4308-2010)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检查、评定。
2、市、区县的评定机构将委派检查员对申请等级评定的单位进行实地检查、评定。
3、两名以上星评员(含两名)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检查、评定。
4、工作时限:接收完整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不含申报单位的整改时间)。
四、告知程序
(一)符合标准的一、二、三星级饭店,由区县评定机构批准后,报丽江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备案。办理相关手续,告知申报人领取星级证书和星级标牌。
(二)符合标准的四星级饭店,经丽江市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初评后,报云南省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终评。经云南省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告知申报人领取星级证书和星级标牌。
(三)符合标准的五星级饭店,经丽江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初评后,报云南省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评定。经云南省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评定后,报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终评。经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告知申报人领取星级证书和星级标牌。
(四)对不符合标准的,向申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待申报单位整改完成后,重新履行评定手续。
五、其他
(一)一、二、三星级饭店的评定申请由所在地的区县旅游局受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4308-2010),对申报饭店进行星级评定。通过评定的,报丽江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备案。
(二)四、五星级饭店的评定申请由丽江市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受理。
办公地址:丽江市古城区雪山路 丽江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三楼315室
办公电话:0888-5151242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5:00-17:30